在线
|
融媒体记者:尹晗 张玉辉 见习记者:沈佳盟
“做还是不做,这是一个问题”——莎翁笔下《哈姆雷特》中的“终极问题”近日落在了上海市120急救医生的头上。
3月30日,上海市一辆120救护车在外出执行任务时,遇附近一名哮喘患者发病,医务人员拒绝将除颤仪外借给求助者,后该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事引发热议。3月31日,上海浦东新区卫健委发布对该事件调查情况,称当事医生当时虽然有紧急救治任务在身,但处置实属不当,已作出停职处理。另外,上海浦东新区卫健委对该名患者的离世深表悲痛,对急救医生由于经验不足、处置不当未能及时出借车载除颤仪施救患者深为抱歉。
就在发稿前,上海哮喘离世老人家属通过媒体平台发声,在详细描述事件经过的同时,表示:“我们应该重点探讨,疫情下医疗资源如何分配”。
在医师报组织的“调查 | 救护车该不该拦,医生该不该借出除颤仪?”中,仅30%的受访者选择“该”,70%的受访者选择“不该”。到底“救”还是“不救”?医师报记者分别采访了医疗、法律界专家,请他们就此问题发表了自己看法。
理性看待“拒绝求助”
“事实上,急诊人员外出执行任务时遇到其他伤患求援的情形并不少见。”北京市急救中心资深急救专家、中国医师协会健康传播工作委员会急救科普学组负责人贾大成告诉《医师报》记者,在他的职业生涯中就曾多次遇到过在外出执行急诊任务时,伤患或其家属拦截救护车寻求帮助的情况。
“如果拦车的是医生,结合救护车上患者的病情,在征得家属的同意下,我会毫不犹豫地将车上的设备借给他们。”贾大成表示,但此事件中,拦住120急救车求援的是患者家属,这就会使急救医生面临两难的境地。贾大成指出:“姑且不论是否有人‘打除颤仪的主意’,急救车上配置的其实并不是AED,而是手动除颤仪。未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士根本‘无法驾驭’。如何判断患者家属是否能正确使用仪器呢?如果操作不当反而加重了患者病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贾大成强调,在此类事件发生时,医护人员要结合患者伤/病情具体分析,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心存疑惑,应及时与指挥中心取得联系,听从中心安排,切莫延误最佳救治时机。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邓利强表示,“拒绝求助”事件中,求助者借除颤仪,说明“急救车下的患者”已经呼吸心跳停止,能够争取到每分每秒,对于他来说都是生的希望,急救医生在面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理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但救护车里同样有需要救治的患者时,对现场的医务人员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张勇律师认为,针对此事件,我们应当理性看待,该事件是发生在120救护车急救过程中,而且120救护车接诊的患者也在急救车中,涉事医生在同时面对两名均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的情况下,如何处置才是正确、合理的方法也是值得思考的。
“救”或“不救”都需要制度和法律保驾护航
“涉事医生对患者生命健康的漠视才是此次事件的导火索。”张勇认为,涉事医生在该事件中确实存在处置不当的情形,因此对其进行相关的处分也是无可厚非的。
张勇表示欠缺经验、判断不当都能被给予宽容,但急救医生不能认为“我的职责只是来挽救‘急救车上’的一条生命,‘急救车下’生命与我无关。两边都是需要急救的患者,现实中也很难两全,这种情况下,医生可以有合理的解释,但绝不能有些许的漠视。
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邓利强指出,尽管上海浦东新区卫健委发布的通报中未提及“已上车并准备前往医院的急诊患者”的具体病情,但其病情是否严重到“命悬一线”的程度,相信急救医生应有判断。因此,急救医生遇到紧急求助的情形,还应结合“车上患者”与“车下患者”的具体病情决定是否施以援手,而非一味地冷漠拒绝。
“急救车的主要任务是转运和紧急处置伤患,急救医生在执行急救任务的过程中,如果遇到更加紧急的、需要救治生命的情况,应及时施以援手。不要忘记,医生的初心与使命就是救死扶伤。”邓利强说。
“遗憾的是,虽然‘拦截120急救车求助’事件屡有发生,但事实上,急救行业并未形成统一的规章制度来告诉急救医生‘该怎么做’,‘救’还是‘不救’完全依赖急救医生的经验与主观判断。”贾大成认为,相关规章制度与法律的缺失,也是导致救护人员陷入“救”还是“不救”两难境地的主要原因之一,他呼吁上至国家,下至学、协会,都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或规章制度,让急救医生有理可依、有据可循。
制定合理预案 完善“生命工程”
张勇指出:“据上海市浦东卫健委通报中信息,该哮喘患者被现场进行核酸检测的医务人员在其家中进行了数十分钟的紧急抢救,这么长的时间为何没有120车辆到现场转运其到医院救治,也是应该关注的一个问题。”
他还表示,“目前,我们正面对着传染性、隐匿性极强的奥密克戎变异毒株,一些城市的疫情防控措施存在着执行不到位的缺陷,导致患者不良事件频发,相关部门也应该吸取本事件的经验,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制定合理的预案,避免类似事件重演。”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聂学律师认为,此事件的发生也从侧面突出了人群普及急救知识,场所普及急救装备的重要性。他表示,我国公共场所AED配备严重不足,虽经多方推广,但直至目前,即使是北上广深,也仅有一些大型公共场所或城市配备了AED,且知情的群众很少。“急救知识和装备不能只指望医疗机构,有计划、有步骤的逐步推进AED的安装,并进行配套的急救培训,不是形象工程、面子工程,而是生命工程!”
来源:https://www.163.com/dy/article/H46FEE4O05488SPN.html
免责声明: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站长,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