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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违反诊疗常规进行放射治疗,导致患者九级伤残医方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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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7 21:5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一、患方陈述
2017年2月6日原告杨某(女, 1989年10月7日出生)至被告处就诊,诊断为:1、甲状腺相关眼病;2、双眼暴露性角膜炎。同时将原告收院进行放射治疗,并于2017年2月17日将原告“治愈”出院。出院后原告并未能改善,又于同年8月28日被告将原告收院进行手术治疗,于9月15日以“治愈”为由出院。
但此次出院后病情反而加重,2017年12月18日再次到被告处住院治疗,2017年12月22日再次“治愈”出院。原告出院后,其病情不断加重,不得以其于2018年4月17日就诊于x省人民医院,经该院诊断为:1、右眼眶脂肪瘤,2、右眼突眼,3、右眼下斜视。后经手术治疗后于2018年4月24日出院,现已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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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方观点
原告就其病情及被告诊疗过程、结果向相关医护人员咨询后得知,被告对原告的三次治疗过程及结果均系错误的用药及治疗。随后,原告也向被告提出了权利主张,被告对其行为进行了默认,但双方多次调解未能就争议事宜达成协议。
原告认为被告的错误医疗行为不仅未能减轻或消除原告的病情反而对其以人为的伤害,并致其在精神上与肉体上均遭受了巨大的损害,依法应当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害予以赔偿。
三、医方观点
1、在对原告的诊断过程中,我院的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所有诊断也是明确无误的,并且我院从未有对所谓错误医疗行为默认这种说法,我院在患者查出眼眶占位病变情况下,在患者自行多方求医无果的情况下,我院是积极打听联系相关专家,及上级医院,帮助患者治疗直到康复。
2、我院所有诊断与其x省人民医院诊断一致,可参见省人民医院病历资料。
3、关于眼眶脂肪瘤的诊断治疗,眼眶脂肪瘤在眼科很罕见,按照严格的病理学标准发病率接近0%,早期无任何症状,与周围脂肪差异不大,表现为慢性膨胀性生长而不侵入周围组织。只有通过手术切除送病检才能确诊,我院在患者第3次入院做出的CT已经提示脂肪瘤。省医院也是在术后病检才确诊的。
4、针对患者的描述中提及3次出院均为“治愈”出院,这是不存在的,我院前2次出院情况书写均为“好转”,第3次出院情况为“其他”。
5、针对患者述第二次出院后病情加重,患者术后出现复视、下斜视,是因手术后患者肌肉水肿,组织粘连后引起,给予激素,血栓通后复视,斜视复视明显改善,眼突回退,患者出院,且患者手术部分在外下方,而眼眶脂肪瘤在眼眶上方,因此和手术也无关。
综上,患者提及的3次治疗均系错误用药及治疗是不存在的事实,患者诊断是甲状腺相关眼病,后期在甲状腺相关眼病后,又出现眼眶脂肪瘤,且脂肪瘤在不断长大,且脂肪瘤很为罕见。
在对甲状腺相关眼病的放射治疗,激素治疗,手术治疗,符合治疗规范的,在患者后期出现眼眶脂肪瘤后,在患者自行去多家医院就诊无效的情况下,又联系上级医院处理,最后患者康复,故不存在错误诊断治疗情况,故特请人民法院公平判决。
此外,根据x司法鉴定报告也可证明被告对原告的甲状腺相关眼病诊断右眼眶肿物的诊断是正确的,原告现在的右上睑下垂的后果系其在x省人民医院做了脂肪瘤切除术后形成的,该结果与被告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鉴定意见
2020年1月18日,x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根据送检材料,被告x医院对杨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力,医方过错原因力大小在杨某右眼睑下垂后果中为次要原因力。杨某右眼眶部术后遗留右眼睑下垂覆盖全部瞳孔属九级伤残。
五、庭审意见
根据鉴定结论,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x医院承担杨某多次行右眼治疗产生合理费用的50%,被告x医院承担杨某右眼睑下垂后果产生合理费用的30%。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向原告杨某支付赔偿金98,453.43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来源:https://www.163.com/dy/article/H0O6FH6705456BJZ.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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