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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草案拟增加规定,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说起急救,大家想到的往往是医院中的急救。需要指出的是,急救有“黄金救援时间”的说法。比如,发生心搏骤停,如果没有急救复苏,四至六分钟后就会造成大脑和其他重要器官组织的不可逆的损害。在现实中,即便是在交通便利的城市,医护人员也很难保证在接警后六分钟内赶到现场,很有可能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在这种情况下,现场目击者最早进行有效急救就显得格外重要。
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我国此前并没有公共场所必须配备急救设备的强制规定,在很多城市,很多公共场所的急救设施尚付阙如,一些本可避免的悲剧因此而生。前不久演员高以翔的猝死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由于节目录制现场所配备的急救人员和急救设备都出现明显短缺,使得针对高以翔的抢救过程混乱、迟滞,最终酿成了不可挽回的悲剧。从这个角度来说,让急救设备、设施成为公共场所的“标配”,可以让施救者充分利用“黄金救援时间”,拯救更多人的生命,实在是一件顺民意、得民心的好事。
不过,为了把“好事做好”,还有一些事情需要说清楚。此前就有媒体调查发现,即便少数公共场所配备了急救设备,其使用率也非常低,因为很少有普通民众会使用。例如,在2015年8月16日,解放军301医院脊柱外科主任张永刚在北京首都机场心脏骤停,配备在首都机场的自动体外除颤器虽然近在咫尺,却因为附近没有人会使用,人们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张永刚离世。
在公共场合加大急救设施的配备力度,固然是必要的,但是,只做到这一点儿还不够。如何让急救设施真正发挥作用,也是急需认真面对并及时解决的一大问题。对于相关部门来说,一方面要加强急救常识和急救技能的普及。《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提出,要把健康知识、急救知识特别是心肺复苏知识纳入考试内容,把健康知识、急救知识的掌握程度和体质健康测试情况,作为学校学生评优评先、毕业考核和升学的重要指标。这项工作必须常抓不懈,不能有半点放松。另一方面,要对施救者给予法律支持。如果在急救中出现某些意外,施救者应免责。对此,已经有民法和各地法规推出了相应条款,但还需加快普法步伐,提高法制落实力度。
此外,急救设施的维护也是一个不容忽视问题。公共场所人流大,公民素质参差不齐,急救设施很容易遭到破坏。因此,相关部门有必要设置标识并由经过培训的专人予以管理,定期维护,以确保急救设施想用就能用。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评论员 朱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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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6773562831292858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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