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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急救设备配备不全,急救中心被判承担责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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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1 11:20: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诊疗经过:
2018年11月28日15:25-16:17某医院院前病案记录:来电时间:2018-11-28 15:25。接令时间:2018-11-28 15:28。出发时间:2018-11-28 15:28。到现场时间:2018-11-28 15:52。病史提供者:配偶。主诉:胸痛30分钟,意识障碍5分钟。现病史:患者30分钟前无明显诱因出现胸痛,未诉具体部位及性质,5分钟前突然倒地,出现呕吐大量胃内容物,意识不清,呼之不应,为救治呼叫120。既往史: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否认。体格检查:BP:0/Ommllg;P:0次/分;R:0次/分;HR:0次/分;T:未测℃。一般情况:差。体位:平卧。神志丧失。皮肤:苍白。头部:瞳孔:左5mm,右5mm.对光反射消失。心脏:心律:(二)心音:消失。初步印象:呼吸、心跳骤停原因待查。ID:患者:李XX,男,50岁。2018-11-28,15:54:39,HR=---bpm;监护仪1.Ocm/mV持续:25mm(秒)NF=50HZ。救治记录:时间:15:52,BP:0/OmmHg,HR:0(次/分),R:0(次/分),病情同前。处理:1、持续CPR;2、球囊复苏器;3、向家属交待病情,患者呼吸、心跳已停止,应持续抢救,快速送至医院。15:54,BP:0/OmmlHlg,HR:0(次/分),R:0(次/分),病情无变化,心电监护,心室停搏。处理:1、持续CPR;2、心电监护。15:58,BP:0/OmmHg,HR:0(次/分),R:0(次/分)病情无变化。处理:送急诊和急诊医生交接病情。
院前急救机构与医院患者交接单(试用2016版)记载:派车号:781。送达时间:2018年11月28日15时58分。送达医院:A医院。初步判断:呼吸、心跳骤停。病情程度:重度。体格检查:BP:0/OmmllgR:0次/分HR:0次/分。辅助检查:心电图:无,心电监护图:有,未交医院。一般治疗:心电监护,CPR,简易呼吸器。院前急救医生和院内接诊医生签字确认。
A医院对李XX的门诊病历记载:主诉:心跳骤停1小时。简要病史:患者下午2:30饮白酒2两后,自行驾驶电动车,3:20自行电话联系家属及救护车,患者感胸痛、胸闷,告知家属“可疑心梗”,3:40救护车到场时患者昏迷,救护车胸外按压至我院急诊。既往:否认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梗,否认外伤史,否认手术史,否认食物药物过敏。疾病诊断:心源性猝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治疗记录:CPR,插管,告知病情,呼吸机。急诊抢救观察记录:2018年11月28日,开始时间:15:59,结束时间18:41。初步诊断:猝死。抢救前神志:昏迷。P:0次/分R:0次/分BP:0/OmmHlg。使用抢救仪器:除颤器、心电监护仪、血压监测、氧饱和度、呼吸机、吸痰器、呼吸器、注射泵、心电图。时间:15:59脉搏:0次/分呼吸:0次/分血压:0/0mmHg。病情与监测:来时患者呈深昏迷状态,深浅反射均消失,对各种刺激均无反应,左侧瞳孔04mm右侧瞳孔06mm,对光反射消失,全身青紫,四肢冰冷,腹部膨隆,呼吸心跳停止,立即行多功能心电监护,血压及呼吸测不出,持续胸外按压、连接除颤仪备用。患者病情重,向家属交代病情,下病重通知书,家属表示理解已签字,并表示同意有创抢救已签字。18:41脉搏:0次/分呼吸:0次/分血压:0/0mmllg。医生再次向家属交待情况,家属表示理解,要求停止静脉输液及撤除呼吸机使用,遵医嘱停止抢救,宣布临床死亡。
鉴定机构意见:
1、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调度机构的调度,在将急、危、重患者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以及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交接活动。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应快速派遣专业的院前急救队伍的同时,通过辅助呼救者正确、及时识别心脏骤停(CA),鼓励并指导报警者实施CPR。通过审阅送检资料并“医疗陈述会”所获信息认为,尚无客观证据表明医方急救专业人员在接到电话求救后与呼救者(报警者)进行上述相关事项的有效沟通,其医疗行为存在瑕疵。
2、医方根据代主诉、现病史、被鉴定人临床表现及体格检查等作出“初步印象”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原因待查”不违反诊疗常规。
3、科学施救最根本的核心内容就是及时、正确识别CA患者。及早识别CA发作,发作时第一反应者及时实施CPR,传统的徒手CPR不受装备和条件限制,能够快速实施,仍然是当今CPR的首选复苏策略,也称之为标准CPR((STD-CPR)。医方采取持续CPR救治措施不违反诊疗常规。
4、对于CA患者应积极获得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及时除颤,电除颤是救治室颤(VF)最为有效的方法。研究证实,对于VF患者每延迟lmin除颤,抢救成功率降低7%~10%,因此早期电除颤是CA患者复苏成功的关键之一。心律分析证实为VF或无脉性VT应立即行电除颤,之后做5组CPR,再检查心律,必要时再次除颤。AED能够自动识别可除颤心律,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施救者使用。根据被鉴定人临床表现及心电图检查结果(电活动)分析认为,医方可考虑选择AED施救,对此,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但亦应考虑整个急救时间“短暂”的客观因素影响。
5、迄今为止,未能证实任何药物(包括肾上腺素)应用与CA患者生存预后有关。CPR时,用药应考虑在其他方法之后,如急救人员应首先开展BLS、电除颤、适当的气道管理,而非先应用药物。肾上腺素可用于电击无效的VF/无脉性VT、心脏静止或PEA。本案中,医方未行相关药物注射救治,尚难认定其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综上,鉴定机构认为,某院前急救中心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院前急救中心承担轻微责任。A医院的诊疗行为无过错。
法院意见: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综合考虑北京急救中心在院前医疗急救过程中存在救护车未配置AED、未对患者进行除颤急救措施、院前缺乏有效沟通的瑕疵,认为医方存在诊疗过错,建议与李XX死亡原因力大小为瑕疵。鉴定机构书面复函表示有效沟通一项仅系“瑕疵”,并不影响最终意见的判定。故本院酌定某急救中心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本律师观点:
1、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车载医疗设备的配置包括药品、医疗耗材、医疗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等,单车基本配置标准:药品包括肾上腺素针(规格1mg),设备包括吸痰器(脚踏)、心肺复苏箱(包括麻醉咽喉镜、简易呼吸器、心脏泵)。急救设备配置标准:急救必须的设备、器械及器材至少应配备多功能除颤/监护/起博器、心电图机、心肺复苏包(含喉镜、气管插管、口咽通气管、面罩、人工气囊、心脏泵工吸引器、医用氧气瓶、听诊器、血压表、快速血糖监测仪、手电简、叩诊锤、体温计、剪刀、镊子、脊椎固定板、颈托、头部固定器、)冲气夹板、简形夹板(SAM夹板工外伤包(包括三角巾、绷带、止血带)。心脏梗死的患者,心脏除颤回复同步心率,对急性心脏梗死患者抢救极其重要,某院前急救中心未按照救护车医疗设备配备标准配备AED(除颤仪),所以某院前急救中心存在一定过失。
2、120急救指挥中心接到患者家属的急救电话时,120接线员会简单询问患者的症状。120接线员会把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向接诊的急救中心转达,以便出诊的急救中心配备相应的救济设备和药物。该急救中心在收到120接线员的电话以后,根据患者的症状,应当配备除颤仪、强心药、阿托品、肾上腺素等急救设备和药品。
3、急性心肌梗死的患者,特别是大面积急性心肌梗死,死亡率极高。医疗鉴定机构在评定医院责任大小时,会考虑患者本身疾病的严重程度。根据本例患者的病情,存在大面积心肌梗死,死亡率很高。就算配备了相关设备,患者也很有可能死亡,故患者要承担大部分责任,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本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

来源:https://zhuanlan.zhihu.com/p/473932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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