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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进互联网医院的健康发展运营,确保互联网医院的诊疗安全,如处方流转安全、用药安全等,各省卫生健康委需要一个平台对本省内开展的互联网医院及互联网诊疗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加上医政医管局于2022年3月发布的《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第四条明确指出,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由此,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应运而生。
一、概念
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是对医疗、医药等方面的互联网医院业务进行监管,通过事前提醒、事中控制、事后追溯实现全过程监管,做到可查询、可追溯,同时保证访问、处理数据行为的可控、可管,确保对医疗机构的数据安全提供保障,确保患者的就医安全。
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内容,监管平台的要求体现在两方面:
(一)事前监管要求
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二)事中监管要求
1、医疗机构确保互联网诊疗活动全部流程可追溯;
2、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
3、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
4、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行属地化管理,向社会公布允许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等。
二、为什么要对接监管平台
(一)政策必要性
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互联网医院准入前必须要接入监管平台,自觉接受监管。与监管平台对接是互联网医院上线的必要前提,只有在省级监管平台注册,备案通过,完成数据对接测试,被认定合法、合规后,方可展开互联网医院的运营。
(二)业务实用性
互联网医疗数据庞大,互联网医院又以互联网为基础,其诊疗过程中的诊疗行为、诊疗数据、用药信息等如果得不到信息安全保障,会对互联网医院主体及患者造成不可预计的损失。监管平台通过与互联网医院的数据对接,可以对互联网医院进行全程实时监管。互联网医院的诊疗科目、医院资质、医护人员资质等均经过相关部门许可,确保在线服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合规,让患者放心、安心就诊。
三、监管平台功能
随着互联网医院的建设发展,继宁夏,四川,江西等省的监管平台陆续建立上线。截至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上线了监管平台。以银川和四川两地设立的平台展开,探析监管平台的功能到底有哪些。
(一)银川监管平台
央广网曾发布了一篇关于银川监管平台的报道,其中指出“银川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在事前和准入环节进行监管,通过监管平台录入的互联网诊疗平台运营合规性备案信息,对医院的资质、医生多点执业备案、医生基本信息等指标进行监管;在事中,对在线问诊、出具电子处方、转诊等行为实时监控,对于超量处方、大额度处方、毒麻药精神药品限制等46个指标规则项实时管控,并在开具电子处方过程中核验签约医师身份。同时,监管平台通过分析在线问诊、开具处方、病历书写等各环节的数据、痕迹,事后对互联网诊疗行为进行全程追溯,并通过用药情况、诊疗时间等多个维度,进行诊疗行为分析。”
银川监管平台的监管涉及到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符合《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中监管平台的要求。
(二)四川省监管平台
四川省监管平台可以提供注册备案服务、监督管理服务和动态监测服务。
1、注册备案服务
指互联网医院在省监管平台备案登记的过程,实现互联网医院与监管平台的对接;
2、监督管理服务
指通过监管平台录入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医师人员等的信息,对医院资质、医生基本信息等进行监管。
3、动态监测服务
指在互联网医院运行过程中,对互联网医院诊疗产生的诊疗数据进行监管。
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中的事前、事中来区分,注册备案服务与监督管理服务属于事前监管行为;动态监测服务属于事中监管行为。
(三)功能模块
通过以上例子不难看出,各省监管平台一般有三大模块功能,分为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管。
图片来源于网络1、事前监管功能
包括互联网医院的备案服务,医疗机构及企业信息的备案服务,电子签名的发放服务,人脸识别、指纹识别服务及规则库定义服务。这几项服务可以让监管平台管理人员对互联网医院的执业备案、对医院的资质、医生多点执业备案、医生基本信息等指标进行监管,确保互联网医院是可以合规运营的。
2、事中监管功能
包括合理用药审查、医保核查、日志记录、处方实时校验、动态数据驾驶舱及消息预警。监管平台的这几项监管,可以对互联网医院开展的互联网诊疗行为、电子处方、用药信息等进行实时监管,并可以在开具电子处方时验证医师的身份,保障互联网医院运营过程中合法规范。
3、事后监管功能
包括机构绩效、报表展示、违规跟踪及处理、指标分析。监管平台可以通过在线电子处方、电子病历等数据信息的留痕,诊疗过程中图文、音视频等信息的留痕,分析互联网诊疗过程中的诊疗行为、诊疗服务及用药行为是否合理合规,促进互联网医院的健康运营发展。
四、监管平台对接对象
上文简单科普了监管平台的概念、要求及功能,此处衍生探讨一下监管平台对接的对象—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及设备设施)。
图片来源于网络(一)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及设备设施)要求
1、符合《网络安全法》《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等法律法规要求,配备信息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并与实体医疗机构的HIS、PACS/RIS、LIS系统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2、具备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诊断和远程心电诊断等功能;
3、用于互联网医院运行的服务器不少于2套,且需划分数据库存储服务器与应用系统服务器。存放服务器的机房应当具备双路供电或紧急发电设施。存储医疗数据的服务器不得存放在境外,信息系统不得托管在或租赁于境外的服务器;
4、拥有至少2套开展互联网业务的音视频通讯系统(含必要的软件系统和硬件设备);
5、业务使用的网络带宽不低于10Mbps,且至少由两家宽带网络供应商提供服务。
(二)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的功能
1、符合事前
标准化字段,符合国家政策对资质准入的具体要求,向上与监管平台轻松对接。
2、符合事中
① 医疗机构监管基本信息:依托机构信息、第三方合作企业信息、业务信息、数据总览;
② 人员监管:医生数据、药师数据、数据总览(医生、药师);
③ 业务监管:线上问诊、电子处方 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远程心电、远程病理、数据总览(业务) 患者数据。
3、符合事后
质量安全监管:业务评价、监管中心(不良事件、投诉建议、 违法违规举报、不合规数据)。
综上,监管平台本质是系统,监管对象是互联网医院(业务),其目的是保障医疗机构数据安全及患者就医安全。因此,不管是政策需要,还是业务需要,任何一家互联网医院都必须与监管平台对接,以接受规范监管。对于与监管平台进行对接的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除了须符合对接的基础要求,还须将涉及到监管的事前、事中及事后功能模块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因而,互联网医院作为监管平台的监管对象,以及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管理的责任主体,借助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的功能,以实现监管平台要求的数据安全及规范,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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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zhuanlan.zhihu.com/p/53288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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